檢察院批捕法院有可能判緩刑嗎?
一、檢察院批捕法院有可能判緩刑嗎?
檢察院批捕的情況下,法院是有可能判緩刑的,兩者沒有直接聯絡,檢察院批捕後的司法判決應當由法院來進行判決。如果當事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證據不足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無罪,人民檢察院不服的,可以抗訴。免於刑事處罰,是有罪而免罰,仍然構成刑事犯罪。通俗地說就是有犯罪前科。
二、免予刑事處罰與無罪判決的區別
1、兩者的法律依據不同
如上所述,免予刑事處罰所依據的是《刑法》三十七條的規定,而無罪判決所依據的是《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二條的規定。一個是實體法,一個為程式法。
2、兩者的適用條件不同
從《刑法》第三十七條我們可以知道,免予刑事處罰要符合兩個條件:一是犯罪情節輕微,二是不需要判處刑罰。只有當兩個條件同時符合時,才能適用免予刑事處罰。應該指出的是,在刑法總則和分則中,我們還多次看到“免除處罰”這個概念,免除處罰與免予刑事處罰二者的法律實質後果都是定罪而不處罰,但它們是性質不同的兩種刑罰適用制度。免予刑事處罰並不排除民事責任和行政處罰,實際上從《刑法》三十七條後面的規定我們就能理解:“……但是可以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予以訓誡或者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或者由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分。”
無罪判決的適用條件,《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二條規定為:“……(二)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三)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即當法律規定為無罪的和證據不足的應當作無罪判決。這與免予刑事處罰的“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條件有明顯的區別。
3、兩者的法律後果不同
“免予刑事處罰”是人民法院認定某種行為構成犯罪,但因犯罪情節輕微,而判決免予刑罰的一種處罰。是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構成犯罪為前提,以“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為概括性條件的隨法選擇。法律規定應當免除刑罰的,必須判決免除刑罰,如《刑法》二十四條規定對沒有造成損害的中止犯,應當免除處罰;法律規定可以免除刑罰的則可視案情具體情況選擇決定是否免予刑事處罰,如《刑法》三百八十三條規定,關於個人貪汙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一萬元,犯罪後有悔改表現,積極退贓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刑法》三百九十條關於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免除處罰。
需要明確的是,檢察院是否批准逮捕和法院是否適用緩刑是兩個獨立的司法程式,中間沒有必然聯絡,檢察機關是否批准應當根據犯罪事實進行認定,而法院是否作出批捕也是根據案件的後果和法律適用性進行判決,都是兩個司法機關在執行司法程式時履行相關責任的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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