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不批捕能直接法院公訴嗎
一、檢察院不批捕能直接法院公訴嗎
檢察院不批捕的情況下,是可以直接起訴到法院的。
需要明確的是,並不是所有的犯罪分子都是需要經過批捕才移交到法院的,如果犯罪分子的犯罪事實輕微,暫時不對其進行批捕也不會造成社會上的不良影響,則無須進行批捕,待犯罪事實認定以後,可以直接移交到法院進行司法判決,具體情況可以結合犯罪分子的犯罪事實來認定。
逮捕只是一種刑事強制措施,與是否起訴沒有必然聯絡。我國刑訴法規定,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才應依法逮捕。而最高司法機關對“有逮捕必要”具體化為六種情形,即:可能繼續實施犯罪行為,危害社會的;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可能自殺或逃跑的;可能實施打擊報復行為的;可能有礙其他案件偵查的;其他可能發生社會危險性的情形。如果犯罪嫌疑人不存在這些情形,則檢察機關完全可以不批准逮捕。法律同時還規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如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很顯然,依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檢察機關不批准逮捕只意味著犯罪嫌疑人不具備逮捕的法定條件,不必採取逮捕羈押措施,絲毫不意味、更不等於“不起訴”,甚至也不等於法院不會判實刑。從這個角度看,重慶市人民檢察院根本沒必要急於調查干預,同時也是違反刑訴法規定的。當然,按照我國司法機關的習慣做法,不實施逮捕往往意味著檢察機關認為罪行較輕,很可能最終被判處緩刑,因為總體來說,我國司法機關執行逮捕的條件是比較寬鬆的,甚至到了濫用逮捕措施的地步。
二、檢察機關批捕的條件
逮捕,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實施妨礙刑事訴訟的行為,逃避偵查、起訴、審判或者發生社會危險性,而依法暫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
為了防止逮捕的過量適用,刑事訴訟法第60條規定: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可以逮捕。
逮捕必須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1.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
2.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3.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即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上述兩項條件,但採取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足以防止其危害社會的,即無逮捕必要,不應逮捕。
批捕只是一種形式,相關的當事人應積極的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按照我國的法律規定進行辦理,遞交相關的案件證據,進行相關的訴訟辦理。方便我國的司法部門對這類案件進行相關的審理判決,按照我國的法律規定進行相關的辦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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