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超期羈押的法律規定
超期羈押是一種違法行為,對被超期羈押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權益造成了損害。要是確認真司法工作人員真的屬於超期羈押的話,除了要對被羈押的人進行國家賠償外,相關人員還需要承擔責任。接下來,我們一起看看有關超期羈押的法律規定。
有關超期羈押的法律規定
所謂超期羈押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在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被採取強制羈押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稱之超期羈押。拘留羈押期限在公安機關最長37天;被捕最長的羈押期限7個月,兩者合併一般最長羈押期限即8個月零7天。是否超期羈押要分階段。一般情況下,在拘留期間羈押,最長期限37天,拘留37天了還沒有被檢察機關批捕,就得釋放,否則就叫超期羈押;如果檢察機關批捕後,加上拘留的37天即8個月零7天,檢察機關還沒有起訴,就得釋放,否則叫超期羈押;檢察院起訴到法院,一般是兩個半月宣判,超過兩個半月法定辦案期限,還沒有結案的,構成超期羈押。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99條的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被採取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予以釋放、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或者依法變更強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對於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採取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的,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如果你們有案件屬於超期羈押,可以根據上述法律規定,行使權利,以維護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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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偵查羈押期限是指從逮捕開始計算,一般羈押期限是自逮捕後2個月內。考慮到特殊刑事案件的需要,刑事訴訟法對偵查羈押期限作了靈活的規定。具體有:
1.《刑事訴訟法》第156條規定,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1個月。
2.《刑事訴訟法》第157條規定,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複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延期審理。
3.《刑事訴訟法》第158條規定,下列案件在本法第156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2個月,即下列案件的偵查羈押期限最長可以達到5個月:
(1)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3)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
(4)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
4.《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本法第158條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2個月,即這類案件的偵查羈押期限最長可達到7個月。
對於司法工作人員超期羈押的情況,要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委託的律師及其他辯護人發現了,那麼可以申請相關機關變更強制措施。同時,可以根據法律的規定,行使自己合法權利,維護自己的權益不受侵害。本站有線上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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