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准後逮捕屬於什麼階段?
一、批准逮捕屬於什麼階段
逮捕下來後,案件還屬於在偵查階段。在刑事案件偵查過程中,一般都是事先對犯罪嫌疑人予以刑事拘留,並偵查取得犯罪證據後,由偵查機關向檢察院提請逮捕;在檢察院批准逮捕後,案件仍應該由偵查機關進一步進行偵查取證,經偵查終結,並由偵查機關向檢察正式移送起訴後,偵查階段才算結束,案件進入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
二、批准逮捕實施程式
1.在我國只有檢察院享有批捕權:對於任何公民的逮捕,除法院決定逮捕或者檢察院對自偵案件的決定逮捕的以外,必須經檢察院批准。根據新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可以訊問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一)對是否符合逮捕條件有疑問的;(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檢察人員當面陳述的;(三)偵查活動可能有重大違法行為的。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可以詢問證人等訴訟參與人,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
2.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律由公安機關執行。執行逮捕的人員不得少於2人,執行逮捕時,必須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證,並責令被逮捕人在逮捕證上簽名(蓋章)或按手印。
3.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後,提請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批准或決定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在24小時之內進行訊問。對於發現不應當逮捕的,應當變更強制措施或者立即釋放。立即釋放的,應當發給釋放證明。
4.公安機關在異地執行逮捕時,應當通知被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被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應當予以配合,從而保證逮捕任務的順利完成。
5.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省級以下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的案件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逮捕的規定(試行)》的補充規定: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部門經審查不同意下級人民檢察院報請逮捕意見的,分管偵查監督工作的副檢察長應當徵求分管偵查工作的副檢察長的意見,意見一致的,做出不予逮捕決定;意見不一致的,提請檢察長做出決定。
批准逮捕,案件屬於偵查階段。倘若該案件轉到了檢察院則屬於審查起訴的階段,檢察院起訴完後,案件轉入法院屬於審判階段。在檢察院中,批准逮捕也屬於偵查階段,偵查階段結束後,案件轉入起訴部門後,屬於審查起訴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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