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准逮捕和決定逮捕的區別是什麼
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和審查決定逮捕,兩種說法只是語境不同,意思大致一樣。但也有一定的區別,小編將為大家對批准逮捕和決定逮捕的區別?批准逮捕和決定逮捕的辦理程式有哪些?逮捕的條件是什麼?做出解答,請大家仔細閱讀。
一、批准逮捕和決定逮捕的區別是什麼
(1)對於公安機關報請批准逮捕的,在行文時用“批准逮捕”。檢察院對於直接受理的案件,對犯罪嫌疑人逮捕時,行文中使用“決定逮捕”。
(2)《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定: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3)第一百六十七條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十四日以內作出決定。在特殊情況下,決定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三日。對不需要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對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二、批准逮捕和決定逮捕的辦理程式有哪些?
1、批准逮捕的程式
(1)受理。檢察機關對公安等偵查機關提請批捕的案件,應指定專人審查其所移送的案卷材料和證據等是否齊全,法律手續是否完備。
(2)審查案卷材料。人民檢察院受理公安機關提請批捕犯罪嫌疑人的案件後,應當指定專人進行審查。審查後提出是否批准逮捕的意見。
(3)作出決定。檢察人員對提請批捕的案件審查後,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意見,經部門負責人稽核,報請檢察長批准或者決定,重大案件應當經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作出決定後製作《批准逮捕決定書》或《不批准逮捕決定書》,送公安等偵查機關執行。
對公安等偵查機關要求複議、複核的不批准逮捕案件,應當及時作出是否變更的決定。
2、決定逮捕的程式
決定逮捕是指人民檢察院對於直接受理偵查的案件,認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時,作出逮捕決定。
決定逮捕的程式與批准逮捕的程式基本相同。
三、逮捕的條件
(1)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所謂“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是指同時具備下列情形:
1、有證據證明發生了犯罪事實。
2、有證據證明該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
3、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的犯罪行為的證據已有查證屬實的。
(2)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3)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雖然批准逮捕和決定逮捕的區別並沒有多大,但大家也要有所瞭解,豐富一下法律知識,避免以後遇到這種問題會有所混淆。本站小編在這個問題的基礎上還補充了兩者之間的法律辦理程式和滿足逮捕的條件,這些問題大家也要仔細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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