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監視居住的適用條件怎麼規定的
一、關於監視居住的適用條件怎麼規定的
根據我國新《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於符合逮捕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住:
(一)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
(四)因為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更為適宜的;
(五)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的。
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證人,也不交納保證金的,可以監視居住。是否採取監視居住的強制措施由公安機關、法院或檢察院決定。
二、被監視居住人有什麼義務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57條的規定,被監視居住的人在監視居住期間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住處,無固定住處的,未經批准不得離開指定的居所。所謂“住處”,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辦案機關所在的市、縣內的合法住所。所謂“居所”是指辦案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在辦案機關所在的市、縣內給被監視居住人指定的生活居所。如果被監視居住人有正當理由要求離開住所或指定的居所,必須經過公安機關批准。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決定監視居住的,公安機關在作出批准決定前,應當徵得決定機關同意。所謂正當理由,是指被監視居住人有治病、奔喪等正當事由。公安司法機關不得建立專門的監視居住場所,對犯罪嫌疑人變相羈押。不得在看守所、行政拘留所、留置室或者其他工作場所執行監視居住。
2.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會見他人。這裡的他人是指與被監視居住人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員和聘請的律師以外的人。被監視居住人如果要會見他人,必須經過執行機關批准方能會見。
3.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5.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公安機關執行監視居住時,如果發現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上述規定,情節嚴重的予以逮捕;情節較輕的,可以予以訓誡、責令具結悔過。如果是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決定監視居住的,還應當及時向作出監視居住決定的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報告。
2001年8月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聯合釋出的《關於依法適用逮捕措施有關問題的規定》第1條第5項規定,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嚴重”,應當予以逮捕:
(1)故意實施新的犯罪行為的;
(2)企圖自殺、逃跑、逃避偵查、審查起訴的;
(3)實施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干擾證人作證的行為,足以影響偵查、審查起訴工作正常進行的;
(4)未經批准,擅自離開住處或者指定的居所造成嚴重後果,或者兩次未經批准,擅自離開住處或者指定的居所的;
(5)未經批准,擅自會見他人,造成嚴重後果,或者兩次未經批准,擅自會見他人的;
(6)經傳訊不到案,造成嚴重後果,或者兩次經傳訊不到案的。
刑事案件的嫌疑人、被告人在被依法採取監視居住措施的時候,這期間需要遵守相關的規定,若發現有違反規定的行為或者發現漏罪、又犯新罪的,則此時會撤銷監視居住,依法進行刑事拘留或者直接被逮捕。另外也要注意,判刑之後若之前有被監視居住過的話,其實也是可以適當折抵刑期的。
-
派出所無緣無故拘留怎麼辦
律師解析:1、相對人對公安機關行政拘留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2、被刑事拘留的人對公安機關的決定不服的,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只能向公安機關提出異議,公安機關如果認為採取刑事拘留的強制措施不當的,應當作出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決定。法律...
-
逮捕法庭可批准嗎
律師解答:可以。律師解析:法院可以批准逮捕。法院批准逮捕的情況包括:1.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訴案件,認為需要逮捕被告人時,由辦案人員提交法院院長決定;2.檢察機關提起公訴時未予逮捕的被告人,人民法院認為符合逮捕條件應予逮捕的,也可以決定逮捕。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
-
刑事盜竊罪拘留最長多久
律師解析:刑事盜竊罪拘留最長三十七天。一般公安機關拘留犯罪嫌疑人的時間為三天,在案情重大、複雜的情況下,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所以最長是三十七天。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
-
被刑事拘留了幾天通知家屬?
律師解答:24小時內。律師解析:被拘留後,公安機關應在24小時內通知家屬。法律規定,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