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證和拘留證有什麼區別?
一、逮捕證和拘留證有什麼區別?
逮捕證跟拘留證區別:
1、發證機關不同。逮捕證是由人民檢察院簽發的,一般是對有可能判處有期以上的徒刑的犯罪嫌疑人簽發的,交公安機關執行並關押。拘留證是由公安機關簽發的,有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由公安機關執行並關押。
2、法律後果不同。逮捕證是針對可能判處有期以上的徒刑的犯罪嫌疑人,而拘留證針對是有的就是一種處罰,有的也是針對犯罪嫌疑人。
逮捕證具有法定的強制力。它既是執行逮捕的偵查人員身份證明,又是執行逮捕的法律憑證,被逮捕人應當接受逮捕,如抗拒逮捕,則可以使用械具,甚至武器。如有其他人員阻撓逮捕,也可以採取適當的防範措施。
二、批捕後可以取保候審嗎?
取保候審的適用條件,《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如果沒有批捕,其家屬可以申請取保候審,是否批准需要根據具體案情由辦案機關決定。如果已經由檢察院批捕,其委託的律師也可以申請取保候審。
三、不能取保候審的情形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取保候審的規則及公安部關於取保候審的規定,對於下列情形一般不得給予取保候審:
1、對於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的犯罪嫌疑人。
2、對於累犯、犯罪集團的主犯,不得取保候審。
3、以自傷、自殘方法逃避偵查的犯罪嫌疑人。
4、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嚴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
綜上所述,逮捕證和居留證的法律效力都是不一樣的。在公安機關面對需要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且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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