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逮捕批捕拘留什麼區別
一、刑事案件中逮捕批捕拘留什麼區別?
一)概念不同
1、逮捕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實施妨礙刑事訴訟的行為,逃避偵查、起訴、審判或者發生社會危險性,而依法剝奪其人身自由,予以羈押的一種強制措施。
2、批准逮捕,是指人民檢察院同意公安機關逮捕犯罪嫌疑人的請求。
3、刑事訴訟中的拘留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在偵查過程中,遇到法定的緊急情況時,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採取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方法。
二)執行機關不同
逮捕和刑事拘留的執行機關是公安,批捕的執行機關是檢察院
三)時間不同
刑事拘留的時間是37天,批捕的時間是7天,逮捕以後羈押的時間是不確定的。
二、逮捕的條件
(1)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
(2)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3)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三、刑事拘留的條件
其一,拘留的物件是現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 現行犯是指正在實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證據證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
其二,具有法定的緊急情形之一。 對於何謂緊急情形,刑事訴訟法第80條和第163條對於公安機關的拘留和人民檢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80條採用列舉的方式,規定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機關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2)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3)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4)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逮捕,批捕以及拘留等這樣的法律詞彙在刑事案件中是最常見的,沒有法律常識的這些人最好還是從概念上來區分三者比較好。從表面上來看,檢察院的批捕必然會導致公安機關的逮捕,而逮捕和刑事拘留形成的最終結果都是人身自由受到了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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