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銷售假藥罪的管轄部門是哪個部門
一、生產銷售假藥罪的管轄部門是哪個部門?
生產銷售假藥罪的管轄部門是公安機關,除法律另有規定的,一般的刑事案件都由公安機關管轄。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
第十四條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除下列情形外,刑事案件由公安機關管轄:
(一)監察機關管轄的職務犯罪案件;
(二)人民檢察院管轄的在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中發現的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以及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立案偵查的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
(三)人民法院管轄的自訴案件。對於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因證據不足駁回起訴,人民法院移送公安機關或者被害人向公安機關控告的,公安機關應當受理;被害人直接向公安機關控告的,公安機關應當受理;
(四)軍隊保衛部門管轄的軍人違反職責的犯罪和軍隊內部發生的刑事案件;
(五)監獄管轄的罪犯在監獄內犯罪的刑事案件;
(六)海警部門管轄的海(島嶼)岸線以外我國管轄海域內發生的刑事案件。對於發生在沿海港嶴口、碼頭、灘塗、臺輪停泊點等區域的,由公安機關管轄;
(七)其他依照法律和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
二、涉嫌生產銷售假藥罪公安立案後滿足哪些條件可以逮捕嫌疑人?
(一) 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
(二) 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三) 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
三、涉嫌生產銷售假藥罪情節特別嚴重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1)致人重度殘疾的;
(2)造成3人以上重傷、中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3)造成5人以上輕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4)造成10人以上輕傷的;
(5)造成重大、特別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
(6)生產、銷售金額50萬元以上的;
綜上所述,對生產銷售假藥的行為,任何民眾發現以後都可以直接向公安機關報案,生產銷售假藥本身就是行為犯,沒有造成任何嚴重後果也會被判刑,造成嚴重後果的,嫌疑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甚至死刑,但對於生產銷售假藥案,公安機關只有立案偵查權,偵查結束後要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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