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銷售假藥詐騙罪的審查起訴主體是哪個部門
一、生產銷售假藥詐騙罪的審查起訴主體是哪個部門?
生產銷售假藥詐騙罪的審查起訴主體是檢察院,在我國,凡需要提起公訴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九條 凡需要提起公訴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第一百七十條人民檢察院對於監察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依照本法和監察法的有關規定進行審查。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需要補充核實的,應當退回監察機關補充調查,必要時可以自行補充偵查。
對於監察機關移送起訴的已採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對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動解除。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拘留後的十日以內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的決定。在特殊情況下,決定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人民檢察院決定採取強制措施的期間不計入審查起訴期限。
二、生產銷售假藥詐騙罪的審查起訴內容有哪些?
(一)犯罪事實、情節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犯罪性質和罪名的認定是否正確;
(二)有無遺漏罪行和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
(三)是否屬於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
(四)有無附帶民事訴訟;
(五)偵查活動是否合法。
三、生產銷售假藥詐騙罪的定罪證據需要符合哪些要求?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四、生產銷售假藥案件中對假藥的認定標準有哪些?
(一)藥品所含成份與國家藥品標準規定的成份不符;
(二)以非藥品冒充藥品或者以他種藥品冒充此種藥品;
(三)變質的藥品;
(四)藥品所標明的適應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範圍。
綜上所述,只要是公訴案件,審查起訴部門就是人民檢察院。在司法實踐中,如果犯罪嫌疑人同時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和詐騙罪,人民法院量刑時是要數罪併罰的。但生產銷售假藥罪跟詐騙罪之間沒有任何聯絡,這兩種罪名的犯罪構成要件是完全不一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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