屬於國家賠償的情形都有哪些
每每有申請國家賠償的案例總是能夠引起社會各界的高度關注,其實也體現了人們在某種心態上對於國家賠償制度的不信任,申請國家賠償就意味著國家的有些機關是要接受來自於民眾的質疑和更高一級機關的查詢的。並且也因為有人對國家賠償的這種事情幾乎已經喪失了信心,所以連最基本的屬於國家賠償的情形都不是特別清楚。
屬於國家賠償的情形都有哪些?
一、行政賠償
1、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違法拘留或者違法採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
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
2、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
違法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違法徵收、徵用財產的;
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3、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己的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
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刑事賠償
1、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違反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公民採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式對公民採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時間超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時限,其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對公民採取逮捕措施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依照審判監督程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的;
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2、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違法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等措施的;
依照審判監督程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罰金、沒收財產已經執行的。
3、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虛偽供述,或者偽造其他有罪證據被羈押或者被判處刑罰的;
依照刑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不負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
依照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九條規定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
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的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因公民自傷、自殘等故意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
由此可見,屬於國家賠償的情形目前只規定了一些行政賠償和刑事賠償的範圍,在行政處罰當中機關人員毆打行政處罰相對人,沒有采取合法的途徑非法將當事人行政拘留等這些屬於可以提起國家賠償的範圍。然後關於刑事賠償的一些具體行為也有規定,通常都是那些比較偏激的做法,已經給當事人造成了嚴重影響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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