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案件案由的規定是什麼?
對國家賠償案件案由規定如下:
一、違法刑事拘留賠償(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第(一)項)。違反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公民採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式對公民採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時間超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時限,其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賠償案件。
二、無罪逮捕賠償(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第(二)項)。對公民採取逮捕措施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一審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賠償案件。
三、二審無罪賠償(國家賠償法第二十一條第四款)。二審改判無罪的賠償案件。
四、重審無罪賠償(國家賠償法第二十一條第四款)。二審發回重審後作無罪處理的賠償案件。
五、再審無罪賠償(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第(三)項)。依照審判監督程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的賠償案件。
六、刑訊逼供致傷、致死賠償(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第(四)項)。刑訊逼供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賠償案件。
七、毆打、虐待致傷、致死賠償(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第(四)項)。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賠償案件。
八、違法使用武器、警械致傷、致死賠償(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第(五)項)。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賠償案件。
九、刑事違法查封、扣押、凍結、追繳賠償(國家賠償法第十八條第(一)項)。在刑事訴訟過程中,違法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等措施的賠償案件。
十、錯判罰金、沒收財產賠償(國家賠償法第十八條第(二)項)。依照審判監督程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罰金、沒收財產已經執行的賠償案件。
十一、違法司法罰款賠償(國家賠償法第三十八條)。人民法院在民事訴訟、行政訴訟過程中,違法司法罰款造成損害的賠償案件。
十二、違法司法拘留賠償(國家賠償法第三十八條)。人民法院在民事訴訟、行政訴訟過程中,違法司法拘留造成損害的賠償案件。
十三、違法保全賠償(國家賠償法第三十八條)。人民法院在民事訴訟、行政訴訟過程中,違法採取保全措施造成損害的賠償案件。
十四、錯誤執行賠償(國家賠償法第三十八條)。人民法院在民事訴訟、行政訴訟過程中,對判決、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書執行錯誤造成損害的賠償案件。
我國對於國家賠償案件有具體的相關,對於賠償必須由當事人進行相關申請,稽核部門給予相關的調查確認,發現案件真實可靠後,然後對當事人進行賠償。並且規定必須是國家違法後的行為才能進行賠償。這就是我國對於國家賠償案件相關程式的規定。
-
國家賠償法效力範圍是什麼?
一、國家賠償法的時間效力範圍是什麼?根據《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五第規定,《國家賠償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國家賠償法》不溯及既往。即:國家機關和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行為,發生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的,依照以前的有關...
-
交通肇事國家賠償新標準是什麼
交通肇事國家賠償新標準是什麼《人身損害賠償解釋》在賠償專案方面和賠償標準方面貫徹了全面賠償的原則。其中賠償專案方面增加了康復費、後續治療費兩項,並用“殘疾賠償金”代替“殘疾者生活補助費”。具體體現在《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17條、第18條的規定:(一)...
-
對於無罪釋放的情況如何進行國家賠償
無罪釋放的情況需要根據具體關押期限來決定國家賠償的具體數額,其標準是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國家賠償法》第18條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
-
違法罰款等強制措施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1994年5月12日)第四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一)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二)違法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