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法與財產權的相關規定都有哪些呢?
當我們的行為有損於他人的權益時,就需要依法進行賠償,就算是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也不例外。他們必須按照《國家賠償法》的相關規定給予受害者相應的賠償,就如對公民的財產利益受損部分進行賠償。那麼國家賠償法與財產權的相關規定都有哪些呢?下面就由小編為大家說道說道。
《國家賠償法》
1、第四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1)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
(2)違法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3)違法徵收、徵用財產的;
(4)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2、第十八條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1)違法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等措施的;
(2)依照審判監督程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罰金、沒收財產已經執行的。
3、第三十六條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權造成損害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1)處罰款、罰金、追繳、沒收財產或者違法徵收、徵用財產的,返還財產;
(2)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解除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造成財產損壞或者滅失的,依照本條第三項、第四項的規定賠償;
(3)應當返還的財產損壞的,能夠恢復原狀的恢復原狀,不能恢復原狀的,按照損害程度給付相應的賠償金;
(4)應當返還的財產滅失的,給付相應的賠償金;
(5)財產已經拍賣或者變賣的,給付拍賣或者變賣所得的價款;變賣的價款明顯低於財產價值的,應當支付相應的賠償金;
(6)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的,賠償停產停業期間必要的經常性費用開支;
(7)返還執行的罰款或者罰金、追繳或者沒收的金錢,解除凍結的存款或者匯款的,應當支付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8)對財產權造成其他損害的,按照直接損失給予賠償。
不論是何種原因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致公民的財產利益受損,都必須按照上述國家賠償法與財產權的相關內容進行賠償。如果公民發現有這部分的財產利益損害的話,可以依法要求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進行貨幣補償,必要時可以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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