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會單位犯罪會被如何處罰?
在我國生活之中,雖然大部分的民事主體,一般不會遇到由於他人實施犯罪行為,導致自己的權益受到侵害,故而不會提前刑事訴訟,但是,不少人會由於村委會受賄等,構成單位犯罪,導致村民的權益受到侵害,此時村委會單位犯罪會被如何處罰?
一、單位犯罪
單位犯罪是指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的依法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的危害社會的行為。單位犯罪自首是以單位犯罪為前提的,沒有單位犯罪,就不可能有自首問題的研究。
二、村委會單位犯罪會被如何處罰?
村民委員會不屬於《刑法》意義上的單位範疇。我國《刑法》第三十條以列舉的形式明確規定“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五類為《刑法》所規定的單位犯罪。
從該條規定中不難看出,村民委員會不屬於《刑法》所規定的單位犯罪主體五種型別之一,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中也沒有講到村民委員會可作為單位犯罪主體追究其刑事責任,且《公安部關於村民委員會可否構成單位主體的批覆》中明確規定了“對以村民委員會名義實施犯罪的,不應以單位犯罪論”,因而村民委員會不是法律意義上的單位犯罪主體,不能對其予以刑事處罰。
《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並沒有否定村民委員會作為單位犯罪主體資格。《刑法》第三十條僅是對單位犯罪主體概念所作的概括性規定,並非只有該條所列舉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才屬於單位犯罪主體,也不能由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沒有涉及到村民委員會而片面認為村民委員會就不屬於單位犯罪。
《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中對單位犯罪的內涵有一個明確的界定,即“以單位名義實施犯罪,違法所得歸單位所有的,是單位犯罪”。
從這一規定可以清晰明確地看出,單位犯罪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
一是“以單位名義實施犯罪”,二是“違法所得歸單位所有”,只要符合這兩個條件,就應認定為單位犯罪。這一規定與《刑法》第三十條規定本身的含義,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一條有關“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界定,以及第二條“個人為進行犯罪活動而設立的單位”、第三條“盜用單位名義實施犯罪的”情形不以單位犯罪論處的規定,其內在涵義是一致的。
因此,《公安部關於村民委員會可否構成單位主體的批覆》有關否定村民委員會單位犯罪主體資格的解釋,顯然不符合相關法律規定及《紀要》精神。
我們可以知道,村委會並不屬於刑罰之中的單位犯罪的範圍,故而也就不存在真正意義上的村委會實施了犯罪行為的情形,對於民事主體來說,在確定村委會的某職員實施了犯罪行為之後,依舊可以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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