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經營單位犯罪如何認定?
公司犯罪辯護3.01W
律師解析:非法經營單位犯罪應這樣認定:
侵犯的客體應該是市場秩序;存在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等非法經營,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犯罪主體是單位;主觀方面由故意構成,並且具有謀取非法利潤的目的。法律依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
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檔案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侵犯的客體應該是市場秩序;存在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等非法經營,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犯罪主體是單位;主觀方面由故意構成,並且具有謀取非法利潤的目的。法律依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
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檔案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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