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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毒罪的構成要件是怎樣的,投毒未遂怎樣處理

投毒罪是危害犯,其成立並不需要出現不特定多數人的中毒或重大公私財產遭受毀損的實際結果,只要行為人實施了投放毒物的行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就構成投毒罪。那法律中規定投毒罪的構成要件是怎樣的?下文中本站小編為你做詳細解答。

投毒罪的構成要件是怎樣的 投毒未遂怎樣處理

一、投毒罪的構成要件是怎樣的

1、客體要件

本罪侵害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這是投毒罪同使用投毒方法實施的故意殺人罪、故意毀壞財物罪的根本區別之所在。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用投放毒物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即該種行為已經對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或者牲畜和其他財產造成嚴重損害。或者己威脅到不特定多人的人身和財產的安全。

所謂毒物,是指含有毒質的有機物或者無機物,如砒霜、敵敵畏、氰化鉀、西梅脫、1059劇毒農藥等。鴉片、大麻、嗎啡等雖然也是毒物,但不包括在投毒罪的毒物之中。投放毒物的場所很多。為了毒害群眾,有的在公用的自來水池、水渠、水井、公共食堂的水缸、飯鍋以及公共食品中投毒;為了毒害牲畜,有的在牧場的飲水池和牲畜飼料中投毒;為了毒害家禽,有的在飼料中投毒,等等。

3、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成為本罪主體。根據本法第17條第2款規定,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犯投毒罪,危害公共安全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所謂故意,也就是行為人明知自己的投毒行為危害公共安全,有可能造成不特定的多人死傷或公私財產的大量損失,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投毒的動機可以是各種各樣,但不同的動機並不影響定罪。

二、投毒未遂怎樣處理

犯罪未遂是指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

犯罪未遂包括兩種型別:

1、實行終了的未遂和未實行終了的未遂。

實行終了的未遂是指行為人已經將犯罪的實行行為實施完畢,但由於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沒有得逞。未實行終了的未遂,是指行為人在實施行為的過程中,由於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客觀因素的介入,導致行為人不敢或不能把行為實行終了,以致犯罪沒有得逞。

2、能犯未遂和不能犯未遂。

能犯未遂是指根據犯罪時的主客觀情況,犯罪行為本來有可能得逞,但由於行為人意志以外因素的介入使犯罪沒有得逞。不能犯未遂,是指由於行為人主觀認識上的原因或行為手段或行為物件等原因,犯罪不具備得逞的客觀可能性。

對未遂犯的刑事責任,刑法規定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在實際案件中,犯投毒罪的,尚未造成危害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因此,如果您涉嫌該罪,建議儘早聘請專業的刑事律師介入,相信有他們的幫助和辯護,可以為您減輕刑法。

標籤:要件 投毒 未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