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劫罪多少條,搶劫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搶劫罪與搶奪罪之間最大的不同就在於前者的暴力程度比較高,同時作用於被害人,而後者雖然也有一定的暴力行為,但程度不高另外作用於被搶奪的財物。因此我國對搶劫罪的處罰也就重於對搶奪罪的處罰,《刑法》中也對搶劫罪的量刑作出了規定,那搶劫罪多少條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搶劫罪多少條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二百六十九條 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攜帶凶器搶奪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八十九條 聚眾“打砸搶”,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毀壞或者搶走公私財物的,除判令退賠外,對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依的規定定罪處罰。
(2)加重處罰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搶劫鉅額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二、搶劫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搶劫罪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行將公私財物搶走的行為。因此,只要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應當立案。搶劫罪是行為犯,刑法對構成搶劫罪沒有規定數額、情節方面的限制,只要行為人當場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實施了搶劫公私財物的行為,無論是否搶到錢財,也不論實際搶到錢財的多少,原則上都構成搶劫罪,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
因此,判斷犯罪行為是否構成搶劫罪,主要看以下兩點:
1、犯罪人是否基於非法佔有財物為目的;
2、當場是否實際採取了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
上文中已經給出了答案,在《刑法》第263條當中具體對搶劫犯罪的量刑作出了規定,當然其中要是具有從重情節,那對行為人的處罰就會重一些,法律規定最高可以直接對行為人判處死刑,另外因為搶劫給被害人人身、財產造成了損害的,此時還要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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