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頭搶劫罪怎麼判刑,搶劫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我們發現很多搶劫其實都是發生在街頭的,而一般也是趁著被害人不注意的時候,突然的採取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壓制被害人的反抗,從而取得其財物。而這樣的行為,在我國已經構成了搶劫罪。那通常對街頭搶劫罪怎麼判刑呢?下文中本站小編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街頭搶劫罪怎麼判刑
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二、搶劫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搶劫罪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行將公私財物搶走的行為。因此,只要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應當立案。搶劫罪是行為犯,刑法對構成搶劫罪沒有規定數額、情節方面的限制,只要行為人當場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實施了搶劫公私財物的行為,無論是否搶到錢財,也不論實際搶到錢財的多少,原則上都構成搶劫罪,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
因此,判斷犯罪行為是否構成搶劫罪,主要看以下兩點:
1、犯罪人是否基於非法佔有財物為目的;
2、當場是否實際採取了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
三、搶劫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1、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依刑法第17條規定,年滿14週歲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該罪的主體。
2、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並具有將公私財物非法佔有的目的,如果沒有這樣的故意內容就不構成本罪。如果行為人只搶回自己被騙走或者賭博輸的財物,不具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不構成搶劫罪。
3、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和公民的人身權利。對於搶劫犯來說,最根本的目的是要搶劫財物,侵犯人身權利,只是其使用的一種手段。
4、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對公私財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護者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對人身實施強制的方法,強行劫取公私財物的行為。這種當場對被害人身體實施強制的犯罪手段,是搶劫罪的本質特徵。
閱讀了上文之後,大家應該清楚我國對街頭搶劫罪怎麼判刑了吧。此時還是要結合實際的犯罪情節才行,而在街頭實施搶劫行為的,其實並不構成搶劫罪的加重處罰情節,因而不能說因為在街頭搶劫了,就可以對行為人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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