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可以減刑嗎
按法律規定,刑事訴訟的被告人對一審法院判決有上訴的權利,在檢察院沒有同時提起抗訴時,二審法院不能加重一審法院判處的刑罰,即上訴不加刑。是否可以減刑,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及情節進行判定。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百三十六條
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的案件,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被告人未上訴、人民檢察院未抗訴的,在上訴、抗訴期滿後三日內報請上一級人民法院複核。上一級人民法院同意原判的,應當書面層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不同意的,應當裁定發回重新審判,或者改變管轄按照第一審程式重新審理。原判是基層人民法院作出的,高階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中級人民法院按照第一審程式重新審理;
(二)被告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應當依照第二審程式審理。第二審維持原判,或者改判後仍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的,應當依照前項規定層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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