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剽竊他人作品的認定

剽竊他人作品同其他民事權利一樣,需具備四個要件,其中,行為人的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這一原則也同樣適用於對剽竊侵權的認定,而不論主觀上是否有將他人之作當作自己之作的故意。對剽竊的認定,也不以是否使用他人作品的全部還是部分、是否得到外界的好評、是否構成剽竊物的主要或者實質部分為轉移。凡構成上述要件的,均應認為屬於剽竊。
剽竊有原封不動或者基本原封不動地複製他人作品的行為,也有經改頭換面後將他人受著作權保護的獨創成份竊為己有的行為,前者在著作權執法領域被稱為低階剽竊,後者被稱為高階剽竊。低階剽竊的認定比較容易。高階剽竊需經過認真辨別,甚至需經過專家鑑定後方能認定。在著作權執法方面常遇到的高階剽竊有:改變作品的型別將他人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獨立創作的作品,例如將小說改成電影;不改變作品的型別,但是利用作品中受著作權保護的成分並改變作品的具體表現形式,將他人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獨立創作的作品,例如利用他人創作的電視劇本原創的情節、內容,經過改頭換面後當作自己獨立創作的電視劇本。

剽竊他人作品的認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罪】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