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認定彙編作品的著作權
怎樣認定彙編作品的著作權
彙編作品的著作權由彙編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由於彙編權是作者的專有權利,因而彙編他人受版權法保護的作品或作品的片段時,應徵得他人的同意,並不得侵犯他人對作品享有的發表權、署名權、保護作品完整權和獲得報酬權等著作權。
案情簡介
1956年,中國社會科學院語言研究所(以下簡稱語言所,前身為中國科學院語言研究所)開始編纂《現代漢語詞典》,1978年由商務印書館正式出版發行。1988年,語言所完成了對《現代漢語詞典》的增補,由商務印書館出版發行《現代漢語補編》(簡稱《補編》)。1992年,由王同億主編、海南出版社出版發行了《新現代漢語詞典》和《現代漢語大詞典》。1993年,語言所和商務印書館向原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稱:被告王同億和海南出版社的《新現代漢語詞典》和《現代漢語大詞典》大量抄襲了《現代漢語詞典》和《補編》,嚴重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權和專有出版權,請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銷燬侵權詞典的印刷版和庫存本,向原告公開賠禮道歉,消除給原告造成的損害和影響並向兩原告支付著作權損害賠償金和專有出版權損害賠償金分別為20萬元和52萬元。被告王同億、海南出版社則辯稱:原告所指控被告的抄襲行為主要是針對詞典的義項,而義項屬於社會共享的詞語材料,語言所對這些義項的收集和記錄不屬於創作,而且語言所只對《現代漢語詞典》和《補編》享有整體著作權,而對本案爭議所涉及的一個個義項不享有著作權。因此,被告的行為沒有侵犯原告的著作權和專有出版權。
法院一審認定原告的兩部詞典首次系統的以白話形式給出了現代漢語詞語的釋義和例句,是獨立創作完成的辭書類作品,原告的兩部詞典義項中的例句大部分是改編或者自撰,而大部分釋義也與先出詞典相同詞目的表達方式明顯不同,因此具有獨創性,原告對該詞典和義項都享有著作權。被告所主張的義項不是獨立作品,不享有著作權,原告只享有整體著作權的觀點不能成立,判斷抄襲與否不以抄襲部分是否構成他人作品中的獨立享有著作權的部分為要件。被告的兩部詞典中大量使用原告兩部詞典義項的行為已構成對原告兩部詞典的抄襲,兩被告應依法承擔共同侵權責任。被告不服,向北京市高階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北京市高階人民法院二審認為《現代漢語詞典》和《補編》的釋義、例句是作者在收集大量材料的基礎上經過創作產生的,符合作品的構成要件。語言所對具有獨創性的釋義、例句依法享有著作權,商務印書館依法享有專有出版權。上訴人的抄襲行為是明顯的,已構成對語言所的著作權、商務印書館的專有出版權的侵害,應承擔侵權的民事責任,因此依法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每個公民都享有一定的權力,如果有人侵犯個人合法權益,我們可以進行維權。彙編作品權跟著作權是有一定的區別,彙編著作可以對原著作進行改編,但是絕對不可以進行改變其內涵意義。彙編作品權必須要通過著作權人的同意,才可以進行改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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