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傷害基準刑確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以下簡稱“量刑指導意見”)規定:“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傷害後果、傷殘等級、手段殘忍程度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根據刑法規定,輕傷、重傷是故意傷害罪的犯罪構成要素,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根據增加的輕傷、重傷人數(後果)增加相應的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一般情況下,每增加輕傷一人,增加三至六個月的刑期,每增加重傷一人,增加一至二年刑期。輕微傷是作為增加刑罰量的事實,還是作為從重處罰情節。由於輕微傷不是故意傷害罪的犯罪構成要件要素,嚴格地說,輕微傷不能作為增加刑罰量的事實。
故意傷害致多人輕微傷的,可作為從重處罰情節調節基準刑。對同一被害人多處輕傷或重傷的事實是作為增加刑罰量的事實,還是作為從重處罰量刑情節,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三庭的觀點認為:對同一名被害人的傷害後果應當從整體上把握,不管其有幾處輕傷或重傷,都不影響輕傷、重傷的傷害結果,輕傷、重傷是故意傷害罪的犯罪構成事實要件要素,可作為增加刑罰量的事實,但同一名被害人多處輕傷或多處重傷的事實不屬於犯罪構成事實,不能作為增加刑罰量的根據,可以在確定量刑起點時選擇較高量刑起點或在確定基準刑後作為從重處罰量刑情節。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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