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和減刑的區別
減刑與假釋的區別主要有:
(1)物件不同。假釋適用於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而且執行了一定刑罰的犯罪分子;減刑適用於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而且在刑罰執行期間確有悔改或立功實施的犯罪分子。
(2)次數不同。假釋只能適用一次,而且附有考驗期和必須遵守的條件;減刑則可以根據實際情況使用多次。
(3)內容不同。假釋是將犯罪分子提前釋放,在考驗期內予以考驗;減刑則是適當減少犯罪分子的刑期,犯罪分子仍然在監獄裡執行相應的刑期。
(4)新罪和漏罪產生的影響不同。在假釋考驗期內發現犯罪分子有新罪或者漏罪的,則撤銷假釋,按刑法第69條規定的原則進行數罪併罰;減刑後有新罪或者漏罪都不影響已經作出的減刑裁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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