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急避險過當的內容是什麼
緊急避險過當即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了不應有的損害(危害),意味著緊急避險行為從有利於社會到有害於社會的轉化,因而行為的性質也由合法行為轉變為違法行為,而且這種違法行為不是一般的違法行為,而是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的犯罪行為。
在我國刑法中,緊急避險過當並沒有單獨的罪名,它只是一種特殊的犯罪形態。緊急避險過當造成了不應有的損害,從客觀方面看,無非是財產的損失和人員的傷亡。
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及犯罪構成原理,僅有客觀方面的損害,無論這個損害有多大,都不能僅僅根據這一點來認定行為人有罪,即不能客觀歸罪。換言之,要認定一種緊急避險過當行為構成犯罪,也必須根據犯罪構成要件來認定,只有當符合一個犯罪構成要件時,才能認定這種行為構成犯罪。
《刑法》第二十一條,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採取的緊急避險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
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第一款中關於避免本人危險的規定,不適用於職務上、業務上負有特定責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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