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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仲裁的程式

仲裁2.28W
合同仲裁的程式

仲裁一般是當事人根據他們之間訂立的仲裁協議,自願將其爭議提交由非司法機構的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進行裁判,並受該裁判約束的一種制度。仲裁活動和法院的審判活動一樣,關乎當事人的實體權益,是解決民事爭議的方式之一。仲裁機構通常是民間團體的性質,其受理案件的管轄權來自雙方協議,沒有協議就無權受理。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債務合同仲裁的程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申請仲裁的程式如下:
一、受理階段仲裁程式是以當事人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為起始。
二、組庭階段雙方當事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約定仲裁庭的組成方式和選定仲裁員。
三、開庭審理階段仲裁委員會應當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將開庭日期通知雙方當事人。
四、裁決階段仲裁庭在將爭議事實調查清楚、宣佈閉庭後,應進行仲裁庭評議,並按照評議中的多數仲裁員的意見作出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