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委不受理勞動仲裁情形
在我國,勞動仲裁是勞動爭議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必經程式。按照有關規定,提起勞動仲裁的一方應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除非當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當理由,否則超過法律規定的申請仲裁時效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仲裁委員會處理爭議案件,應當遵循合法、公正的原則,先行調解,及時裁決。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勞動仲裁不受理範圍有哪些
(一)申請人不具有主體資格。
(二)申請人與申請仲裁的爭議無直接利害關係;申請人不是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的當事人;申請人不是死亡職工的法定繼承人及利害關係人。
(三)爭議內容不屬於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的受案範圍。
1、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繳納住房公積金的。
2、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參加工作時間認定、出生年齡確認、工齡折算、特殊工種認定、退休審批、退休基本養老保險或者退休金待遇等發生的糾紛。
3、在校學生勤工儉學、參加生產性實習見習與所在單位發生的糾紛。
4、事業單位、國有企業、集體企業改制改革引發的職工下崗、經濟補償金、下崗生活費、勞動關係確認、連續工作年限計算、整體拖欠工資及社會保險參保繳費等糾紛。
5、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補辦人事檔案的。
6、勞動者僅請求用人單位與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
7、其他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不屬於勞動爭議案件的。
(四)爭議不屬於本仲裁委員會的管轄。
(五)仲裁申請已超過法律規定的申請仲裁的時效。
(六)申請書及有關材料不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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