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開庭結果時間
在我國,勞動仲裁是勞動爭議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必經程式。按照有關規定,提起勞動仲裁的一方應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除非當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當理由,否則超過法律規定的申請仲裁時效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仲裁委員會處理爭議案件,應當遵循合法、公正的原則,先行調解,及時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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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開庭後什麼時間出結果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勞動仲裁從立案到結案是45天,特殊情況可由院長批准延長15天,因此一般開庭後沒有中止中斷情形的,45天可以出仲裁結果。
法律依據: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四十三條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複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准,可以延期並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時,其中一部分事實已經清楚,可以就該部分先行裁決。
勞動仲裁自立案之日起,45日內結案,案情複雜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主任批准,可延長15日;至於開庭多長時間有判決書,法律沒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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