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中應怎樣舉證是正確的?
《民事訴訟法》對於舉證原則的規定包括一般的舉證原則、法定無需舉證的情形以及舉證責任倒置原則。舉證責任倒置“誰主張,誰舉證”的一般舉證責任分配的例外情形,即法律直接規定在特定案件中,不由主張權利一方舉證,而由另外一方舉證的法律制度。
(一)一般的舉證原則
1、在民事訴訟中,在舉證原則方面以“誰主張誰舉證”原則為主,舉證責任倒置原則為輔。也就是說。在通常情況下,不管是原告還是被告,只要提出了一定主張,該當事人就要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2、對有的主張,法律明確規定應當由對方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
3、對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要承擔不利後果。但是,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當事人可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
4、根據有關規定,在勞動爭議糾紛案件中,因用人單位作出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勞動爭議的,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二)無需舉證證明
1、眾所周知的事實
2、自然規律及定理;
3、根據法律規定或者已知事實和日常生活經驗法則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實;
4、已為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確認的事實;
(5)已為仲裁機構的生效裁決所確認的事實;
6、已為有效公證文書的文章" target="_blank" >公證文書所證明的事實。
7、上述(1)、(3)、(4)、(5)、(6)項,當事人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三)特別規定:舉證責任的倒置
1、對於依照法律要件分類說,本來應當由主張權利的當事人負責舉證的要件事實,改由否認權利的另一方當事人就該事實的不存在負證明責任。證明責任倒置必須有法律的規定,法官不可以在訴訟中任意將證明責任分配加以倒置。
2、特別需要注意《民法典》中的舉證倒置,司法實務中經常用到。
3、勞動爭議案件證明責任的分配
4、在勞動爭議糾紛案件中,因用人單位作出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勞動爭議的,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這也是舉證責任倒置的情形。
在法院審理民事訴訟時,最重要也是案件最關鍵的就是舉證,合法真實有效的證據可以爭取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也是評判案件的最重要的決定因素,因此在遇到民事訴訟案時一定要積極的收集與案件有關且真實合法的證據。
公民在日常的生活中,難念會與他人發生一些民事糾紛事件,當糾紛無法通過雙方調解解決時,就需要通過向當地的法院提出訴訟請求,並要求法院進行審理,在法院審理過程中,也是會要求雙方提交相關的證據和材料,這樣也會有利於法院更有效更準確的進行審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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