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為民事案件證據,需要滿足哪些條件
一、成為民事案件證據,需要滿足哪些條件
1.證據主體合法。證據主體是指形成證據內容的個人或單位,證據主體合法,是指形成證據的主體須符合法律的要求。
2.證據形式合法。證據形式的合法性,是指作為證據不僅要求在內容上是真實的,還要求形式上也符合法律規定的要求。
3.證據取得方法合法。當事人收集的證據材料能否作為法院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還要看該證據材料的取得方法是否符合法律的規定。
4:證據程式合法。證據材料最後要作為證據還必須經過一定的訴訟程式,沒有經過法律規定的程式該證據仍然不能作為認定案件的根據。
二、民事訴訟證據交換的時間
交換證據的時間應當確定在答辯期屆滿後,開庭審理前這一段時間。我國民事訴訟證據規則規定,交換證據的時間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一致並經人民法院認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人民法院組織當事人交換證據的,交換證據截止之日舉證期限屆滿;當事人申請延期舉證,經人民法院准許的,證據交換日相應順延。而行政訴訟中的交換證據,沒有采用當事人申請的方式,所以,基本上排除了當事人協商認定交換證據時間的可能性。
證據交換制度是舉證時限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將證據交換的時間確定在庭審之前,符合舉證時限的一般要求。人民法院組織當事人交換證據的,交換證據截止之日舉證期限屆滿。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對於被告而言,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10日內提供據以作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全部證據。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的,視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沒有相應的證據。被告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觀上不能控制的其他事由,不能在上述規定的期限內提供證據的,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1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提供證據的書面申請。人民法院准許延期提供的,被告應當在正當事由消除後10日內提供,逾期提供的,視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沒有相應的證據。這是我國行政訴訟制度對於被告舉證的特別規定。沒有將原告與被告作同等的舉證時間上的限制,實際上加大了被告的舉證時間負擔。由於在舉證時間與開庭審理之間存在一定的時間差,人民法院可以在此階段選擇交換證據的時間。但是,如果當事人因正當事由申請人民法院延期舉證並且經人民法院准許的,證據交換日期可以順延。這與民事訴訟證據的規定是相似的。如果在證據交換之日當事人仍然未能舉證或者沒有充分舉證的,應當承擔逾期不能舉證以及未充分舉證的法律後果。
庭審過程中,對於當事人提供的證據需要進行交換,而交換證據的情況也應當記錄在案。至於當前網路中的聊天記錄、手機簡訊、微部落格等等,是屬於電子資料,而並不在視聽資料範圍內,這點需要特別注意。根據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這些證據也是可以作為民事案件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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