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逾期舉證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逾期舉證,指未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其法律後果如下: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及時提供證據。
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主張和案件審理情況,確定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及其期限。當事人在該期限內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延長期限,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適當延長。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拒不說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據不同情形可以不予採納該證據,或者採納該證據但予以訓誡、罰款。
二、證據什麼時候提交給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在送達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時,同時向當事人送達舉證通知書,通知書上載明提交證據的時間及逾期提交的法律後果。如果由法院指定的,普通程式的案件舉證期限不得少於30日,簡易程式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確定舉證期限,不受30日的限制。當事人也可以協商確定的期限,並經法院認可。
三、舉證期限結束後還可以提交證據嗎
對下列情形的證據,雖然超過舉證期限提供,但人民法院仍將證據納入審理範疇:
1、一審中的新證據: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後新發現的證據;當事人確因客觀原因無法在舉證期限內提供,經法院准許,在延長的期限內仍無法提供的證據。
2、二審中的新證據:一審庭審結束後新發現的證據;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前申請法院調查取證未獲准許,二審法院經審查認為應當准許並依當事人申請調取的證據。
再審中的新證據:原審庭審結束後新發現的證據,法院將該證據納入審理範疇。
視為新證據:當事人經法院准許延期舉證,但因客觀原因未能在准許的期限內提供,且不審理該證據可能導致裁判明顯不公的,其提供的證據可視為新的證據。
在當代的社會,舉證屬於民事訴訟或者是其他型別的訴訟活動當中非常重要的一個環節,因為提出自己的訴訟主張之後,就必須要提交大量的證據予以證明,這樣人民法院才會支援自己的訴訟主張,所以瞭解一下舉證期限也非常重要,逾期沒有舉證的情況之下,是會對此產生不利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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