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陳述案件事實有什麼作用
一方面承認當事人在訴訟請求的確定和案件事實審理範圍確定方面的決定權,同時也賦予裁判者主動地發現案件事實的責任和義務。
1、當事人陳述在不同的訴訟模式中體現了不同的發展脈絡。
大陸法系國家和地區體現了明顯的階段性,特別是法定證據時代對當事人陳述的重視;而英美法系國家和地區排除當事人作證於19世紀以前一直是普通法上的重要的證據規則。然而在19世紀以後司法的實踐發現,許多案件缺乏證人,也缺乏其他的證據方法,排除當事人作為證據的基本結果是剝奪了當事人獲得司法救濟的機會,而且當事人本人而不是律師、法官更加接近糾紛所發生的事實真相。"從某種意義上說是當事人的陳述而不是其他證據,使法官或事實審理者在當事人雙方的緊張對立中把握了事實真相,使司法正義成為現實。"(
2、當事人陳述進入訴訟的條件在不同的訴訟模式中有一定的不同。
在英美法系國家和地區,詢問當事人並沒有明顯的限制條件,只要一方當事人提出申請,當事人詢問即可發生;而在大陸法系國家和地區,裁判者對當事人陳述之使用非常謹慎,德國法律也規定只有依靠通常的證據方法,不能獲得對案件事實的心證時,才能對當事人詢問
3、詢問的方法因不同的訴訟模式而有不同。
英美法系國家和地區對當事人的詢問採用交叉詢問的方法,詢問當事人也是當事人的訴訟代理人的職責範疇;而在大陸法系國家和地區對當事人的詢問由法院依職權進行,詢問當事人不是代理人的責任。
4、詢問當事人時當事人的訴訟地位不同。
英美法系國家和地區,接受詢問的當事人和證人的訴訟地位相同,詢問方法和詢問證人一樣,而且當事人也必須和證人一樣進行宣誓。而在大陸法系國家和地區,接受詢問的當事人仍不失其當事人的地位。
5、發揮證據方法的功能因不同的訴訟模式而有不同。
英美法系國家採陪審制,當事人陳述中所透漏出來的案件資訊可以直接作為裁判的基礎,並且陪審團不需要說明理由;而大陸法系國家和地區對於詢問當事人時所獲得的案件資訊能否直接作為裁判的理由則成疑問。
裁判者只能利用當事人陳述中的資訊,祛除證據判斷中的矛盾,並使原來的證據獲得合理的解釋,最後依據原來的證據進行裁判。
6、當事人拒絕陳述時的處理不同。
英美法系可以根據當事人拒絕陳述的行為作出對該當事人不利的裁判;而大陸法系國家和地區對之則缺乏具體的應對方法。
很多人都知道案件都需要當事人陳述案件事實,卻不知道當事人陳述的具體作用以及其與訴訟模式有什麼作用。文中內容已經詳述了當事人陳述的功能以及其與訴訟模式的聯絡及區別,希望能給需要的人提供幫助,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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