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的陳述作為證據可以嗎?
當事人的稱述是指當事人自己對案件事實的一個敘述。每個民事案件都有當事人陳述,但是很多當事人對自己的陳述能否作為證據卻不是很清楚,那麼,本站小編就為大家淺要的分析一下當事人的陳述作為證據可以嗎?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一、當事人的陳述作為證據可以嗎?
當事人的陳述是可以作為證據使用的,但需要其他證據予以支援。
《證據規定》第76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只有本人陳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關證據的,其主張不予支援。但對方當事人認可的除外。由於當事人陳述的證明作用需要藉助其他證據,因此當事人陳述的證明力就要弱得多。
二、當事人陳述的內容
1、當事人提出的訴訟請求或者對他方當事人提出的訴訟請求的承認。提出訴訟請求啟動訴。(訴的相關問題)承認對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導致訴訟程式終結。
2、當事人提出的法律方面的理由以及反駁對方的法律理由。確定訴訟標的,從而確定審理的基本方向。(訴訟標的的不同理論)
3、當事人就證據的證明能力和證明力的辯駁。質證權的內容。
4、當事人就案件事實所作的陳述。在採辯論主義的案件中具有指引審理的方向,確定審判的內容。
(1)負舉證責任的當事人就主要案件事實的陳述;
(2)不負擔舉證責任的當事人對他方主張事實的態度;
(3)必須注意不負擔舉證責任的當事人在現代民事訴訟中的所負擔的說明義務。
在採職權探知主義的案件中,當事人陳述不具有確定審判範圍的功能,但也可以大體為審判機關指明案件事實審理的方向。
在此注意的另一問題是,當事人陳述在現代民事訴訟中的新機能。
作為確定證明物件和證明方向的當事人陳述稱為當事人聽取;是指法官為明瞭案情,就有關事實上及法律上的事項對當事人進行發問,使當事人就一切重要的事實和法律問題作出充分說明的程式制度;
作為證據形式的當事人陳述稱為當事人詢問。當事人詢問是以詢問當事人本人作為重要的證據方法,並根據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式予以詢問的程式制度。
三、當事人陳述的概念與特徵
當事人陳述,是指當事人在訴訟中就本案的事實向法院所作的陳述。當事人在訴訟中向法院所作的陳述中涉及多方面的內容,如關於訴訟請求的陳述、關於訴訟請求根據的陳述、反駁訴訟請求的陳述、反駁對方證據的陳述、關於其他程式事項的陳述等。而作為證據的當事人陳述是指那些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陳述,如關於爭議法律關係形成事實的陳述。基於趨利避害的特性,當事人的陳述與其他證據比較,易夾帶虛假的成分,為了追求勝訴,當事人可能向法院做一些不真實的陳述,這是當事人陳述的特點。
當事人的陳述能否作為證據還存在很大的爭議,但是在我國民事司法活動中,當事人的陳述是可以作為證據使用的,但是必須有其他證據予以支援或對方認定陳述為事實。所以,大家對當事人陳述還有疑問的,小編建議登入本站網站找專業的律師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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