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陳述的內容有哪些
訴訟證據的分類當中,有一種是當事人陳述,這屬於言詞證據的一種,在訴訟過程中也是能夠起到一定證明力的。那麼大家知道這個當事人陳述的內容有哪些嗎?而具體又該注意哪些問題呢?本站小編為您做詳細解答。
一、當事人陳述的內容有哪些
1、當事人提出的訴訟請求或者對他方當事人提出的訴訟請求的承認。提出訴訟請求啟動訴。(訴的相關問題)承認對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導致訴訟程式終結。
2、當事人提出的法律方面的理由以及反駁對方的法律理由。確定訴訟標的,從而確定審理的基本方向。(訴訟標的的不同理論)
3、當事人就證據的證明能力和證明力的辯駁。質證權的內容。
4、當事人就案件事實所作的陳述。在採辯論主義的案件中具有指引審理的方向,確定審判的內容。
(1)負舉證責任的當事人就主要案件事實的陳述;
(2)不負擔舉證責任的當事人對他方主張事實的態度;
(3)必須注意不負擔舉證責任的當事人在現代民事訴訟中的所負擔的說明義務。
在採職權探知主義的案件中,當事人陳述不具有確定審判範圍的功能,但也可以大體為審判機關指明案件事實審理的方向。
在此注意的另一問題是,當事人陳述在現代民事訴訟中的新機能。
作為確定證明物件和證明方向的當事人陳述稱為當事人聽取;是指法官為明瞭案情,就有關事實上及法律上的事項對當事人進行發問,使當事人就一切重要的事實和法律問題作出充分說明的程式制度;
作為證據形式的當事人陳述稱為當事人詢問。當事人詢問是以詢問當事人本人作為重要的證據方法,並根據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式予以詢問的程式制度。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條件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二、當事人陳述要注意什麼問題
(1)證據學上講的當事人陳述主要是狹義上的,當事人就訴訟請求的陳述——,體現處分原則;就證據問題的陳述體現當事人質證的權利。
(2)當事人陳述必須是向法院所作的陳述,當事人在法庭外所作的陳述一般不能作為當事人陳述予以對待,不能產生當事人陳述的效力;
(3)當事人陳述的形式包括口頭形式和書面形式,並以口頭形式為主。
(4)可否由人代為陳述的問題,區別不同的情況。
關於當事人陳述主要就是當事人就案件事實向法院做出的表述,但由於主觀性比較強,因此單獨當事人陳述的證明力是比較弱的,需要以其他證據相輔助才行。要是你對當事人陳述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線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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