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中舉證主體的規定的人有哪些?
一、《民事訴訟法》中舉證主體的規定的人有哪些?
1、當事人舉證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一款;“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2、人民法院舉證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二款;“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3、舉證責任倒置。是指法律直接規定的侵權訴訟案件中,由侵權人負責舉證,證明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或受害人有過錯或者第三人有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二、民事訴訟授權委託書具體內容有哪些?
民事訴訟授權委託書是民事訴訟的當事人、第三人、法定代表人委託他人代為訴訟的證明文書,也是委託代理人接受被代理人代理許可權的合法依據。其內容結構為標題、首部和正文。
標題部分,一般以訴訟委託書或民事訴訟授權委託書為標題;
首部部分,需要寫明委託方和被委託方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工作單位和住址等詳細情況;
正文部分,一寫明委託出自委託人的自願;二寫明委託事項及授予代理人的許可權範圍。代理人的許可權範圍一般分為一般代理和特殊代理。一般代理是指委託訴訟代理人完成一般的訴訟行為,這些行為一般不直接涉及委託人實體利益,如調查收集、提供證據,申請回避,提出管轄權異議等;特別代理是指訴訟代理人完成某些重要的、涉及委託人實體利益的訴訟行為,如代理當事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等。
最後,在文章末尾處,委託方和被委託方簽字蓋章,並註明具文時間。
綜合上面所說的,舉證責任一般是由誰提出誰來進行提供證據,但對於被告方來說也是可以收集證據來保障自己的權益,同時對證據不齊全的,法院也是可以依法的提供,只要所存在的證據可以證明案件的事實,那麼就可以確定所給的判決結果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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