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糾紛去法院起訴流程是怎麼樣的?
一、民事糾紛去法院起訴流程是怎麼樣的?
經過一審程式後,遞交起訴書到被告處。
1、先通過一審程式,原告遞交起訴書送達被告處;
2、被告在收到起訴狀後十五日內提交答辯狀,若未在有效時期內遞交答辯狀,也不影響審理;
3、在開庭審理案件的前三天,法院應當及時通知當事人併發布公告;
4、法庭在調查階段,根據原被告出示的書面證據、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等等,法院及時做勘驗筆錄,並宣讀鑑定結論;
5、法庭辯論環節,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順序先後發表意見並進行答辯
6、最終法庭作出判決。如當事人不服第一審判決的,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可以向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二審程式流程基本與一審一致。
二、如果民事案件二審終審判決不滿意怎麼辦?
可以要求檢察院抗訴。
1、向上一級法院申請再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規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據此,你可以向作出終審判決的法院的上一級法院申請再審。
2、向檢察院申請抗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87條規定:據此,你可以向同級人民檢察院申請抗訴,如果同級人民檢察院不受理的話,你可以依法提出異議,並向上級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
3.如果要起訴的話,需要先寫好起訴狀,然後去法院起訴,不服二審判決可以以向上一級法院申請再審,如果對一審判決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二審訴訟程式,二審終審判決不服情況下,可以向檢察院申請抗訴的。
如果不滿意二審結果,可以抗訴。不滿意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提出抗訴。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符合抗訴情形的,應當提請上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
民事起訴期限和訴訟時效的區別是什麼?
雖然起訴期限和訴訟時效都設有一定的期間,且經過一定的期間都會對當事人發生某種不利的法律後果,但二者在本質上是兩種不同的法律制度。1、二者性質不同。起訴期限是訴之合法的要件,即起訴能夠被法院予以受理的法定條件,規定在行政訴訟法中,系訴訟程式法律制度;訴訟...
-
移送管轄流程是怎樣的?
一、移送管轄流程是怎樣的?移送管轄需要遵守提出管轄異議→稽核→移送管轄的流程,根據《民事訴訟法》第36條規定:“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於本法院管轄的,應當移送給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認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規定...
-
第三人撤銷之訴的時間規定是什麼
一、第三人撤銷之訴的時間規定是什麼人民法院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第三人,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義務。前兩款規定的第三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但有證據證明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部分或者全部內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
-
已結案移送管轄撤訴是合理的嗎?
一、已結案移送管轄撤訴是合理的嗎?是不合理的。撤訴,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後,宣告判決之前,原告要求撤回其起訴的行為。申請撤訴,即原告在法院立案受理後,進行宣判前,以書面或口頭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撤回其起訴的要求。不論是當事人申請撤訴還是按撤訴處理的,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