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第三人是否必須出庭?
一、民事訴訟第三人是否必須出庭?
我國《民事訴訟法》對第三人的規定非常的少然而在司法實踐中,涉及第三人的訴訟卻並不少。如果屬於民事訴訟中的第三人,按第三人個人意願,可以出庭,也可以不出庭。出庭的作用在於主張自己在於對案件的訴訟標的全部的或者部分的獨立訴訟請求,或者雖然不具有獨立訴訟請求,但案件的處理結果與其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需要就結果主張自己的權利。對於在那個席位上,要根據訴訟請求的內容而決定在原告席還是被告席上。第三人分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和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如果是必須出庭,則第三人要出庭,如果不是必須。第三人可以不出庭,但對於不利的判決結果還要承擔,第三既不屬於原告,也不屬於被告,有專門的第三人席位。
二、民事訴訟第三人的特徵包括哪些?
1、參加到他人正在進行的訴訟中。第三人是相對於原被告而言,他是加入到別人的訴訟中。第三人的加入,還以原被告的訴訟已經開始,且尚未終結為條件。
2、第三人在訴訟中具有獨立的訴訟地位。第三人既不同於共同訴訟人,又不同於當事人以外的其他訴訟參與人,而屬於廣義當事人,有獨立的訴訟地位。在訴訟中,他或者作為第三方當事人,與本訴中的原被告進行訴訟,或者輔助一方當事人,與另一方當事人進行訴訟。
3、第三人是與案件有利害關係的人。這種利害關係主要包括兩種情形:一是原告和被告爭議的訴訟標的,使該第三人的利益受到侵害;二是法院對本訴的處理結果可能會對第三人產生有利或不利的影響。這是第三人與代理人、證人、鑑定人和翻譯人員的根本區別。
綜上所述,民事訴訟中原告和被告是主要當事人,有些複雜的民事案件還涉及到第三人。至於第三人是否參加庭審,要看個人意願,如果其有獨立請求權,不僅可以出庭,還能發起訴訟,對自己損失的部分要求賠償。第三人不出庭的話,對於判決結果,其要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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