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訴訟的當事人必須要出庭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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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肯定是原告方與被告方之前的對峙,在離婚訴訟中也不例外。作為離婚訴訟的當事人,原則上肯定是要出庭支援訴訟的,那麼這是否意味著離婚訴訟的當事人必須要出庭呢?針對這個問題,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資料,請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離婚訴訟的當事人必須要出庭嗎
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在民事案件中,訴訟當事人委託了全權代理人的,本人可以不出庭參加訴訟。但是由於離婚案件的特殊性,是解決當事人身份關係的案件,應當由當事人親自出庭陳述自己的觀點。比如說,夫妻感情是否已經破裂、是否同意離婚以及財產的分割處理,涉及當事人的人身和財產權益,必須由當事人真實表達意思,法院才好依法處理。並且根據法律規定,離婚案件法院必須進行調解,只有在調解無法和好的情況下才能進行判決。
所以,離婚案件除特殊情況外,原則上必須本人出庭。因此法院通知開庭審理離婚案件的當事人即使委託了全權代理人,也應當出庭。但如果當事人一方屬於無法出庭的特殊情形,這則可以事先寫好同意離婚的書面意見,屆時由代理人交給法庭。
二、一方不出庭能離婚嗎
1、被告經傳喚拒不到庭
被告(包括無民事行為能力當事人的法定代理人)經傳票傳喚後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院許可中途退庭,可以缺席判決。
但如果是關於贍養、撫育、扶養義務和不到庭就無法查清案情的,可以拘傳被告。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00條:“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
2、被告一方下落不明
一方下落不明要求離婚的案件很常見,因為夫妻長期不在一起生活,導致雙方感情淡化,故法官在解決此類案件時,大都判決離婚。可是夫妻一方已經下落不明瞭,法院如何傳喚被告才能將離婚缺席判決呢?在這種情況下法院可以採取公告送達程式來完成對被告的通知義務,公告送達60日的公告期一滿,即便被告不出庭,法院亦可缺席判決。但是,公告送達有嚴格的適用條件:
(1)有證據證明受送達人下落不明;
(2)沒有證據證明受送達人下落不明,但法院已通過直接送達、留置送達、委託送達、郵寄送達等方式都無法將訴訟文書送達受送人的。
從以上的內容我們知道,在離婚案件中,無特殊情況當事人最好是到庭參加訴訟,否則很有可能會產生對自己不利的後果。現實中經常有人會覺得只要堅持不參加訴訟,法院就不會判決離婚,這種想法其實是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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