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訴訟中原告是否必須出庭
一、離婚訴訟中原告是否必須出庭
在打離婚官司時,離婚訴訟當事人並非一定要出庭的,即原則上當事人還是應該出庭來支援訴訟的。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規定:“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規定的必須到庭的被告,是指負有贍養、撫育、扶養義務和不到庭就無法查清案情的被告。”
法律把“負有贍養、撫育、扶養義務和不到庭就無法查清案情的被告”列為必須到庭的被告是基於特定的考慮。“不到庭就無法查清案情”作為必須到庭的條件,我們是容易理解的;負有贍養、撫育、扶養義務作為必須到庭的條件,是因為贍養、撫育、扶養這三項義務是帶有緊密人身性質的義務,且原告起訴的目的是為了要求對方履行義務。這些不履行義務的人到庭,法院可以對這些人當庭進行思想教育,讓其意識到自身行為的錯誤及違法性,緩和原、被告之間的矛盾,以減少日後判決書或調解書執行的難度。
而離婚案件的雙方雖存在法定的扶養義務,但原告起訴的目的並非要求被告履行扶養義務,而是要求解除婚姻關係(這也必然包含著解除扶養關係)。所以,離婚案件的被告並非必須到庭參加訴訟。如果夫妻一方因對方不履行相互之間的扶養義務而起訴到法院的,這種情況下的被告是依法必須到庭的。
二、離婚訴訟的原告應舉哪些證據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離婚訴訟的原告在向人民法院呈交離婚訴狀應提交其提起離婚訴訟理由成立的證據,即原告負有舉證責任。
1、證明夫妻關係已實際消亡的證據,如夫妻分居或分室居住已達二年,一方外出多年無音信或宣告失蹤、死亡,一方不履行撫育、贍養義務,虐待、遺棄,等等。
2、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共有財產的數額、範圍的證據。如:工資、獎金、生產經營、股票及其他投資等收入情況,並出具清單,清單中應註明存放的地點及方式等。
3、財產分割的理由,如其對家庭的貢獻及作出的犧牲等。
4、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如雙方實際承擔能力等。
5、要求婚姻損害賠償的證據,等等。
如果舉不出證據或證據不足等,應承擔不利判決的後果。
作為原告一方,在法院開庭對離婚案件作出審理的時候,這是必須要出庭的。即使原告有委託代理律師,但由於律師不能代替當事人作出意思表示,因而還是需要當事人親自出庭才行。若原告不出庭的話,那法院可能就會按照原告方撤訴來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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