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二審開庭程式是怎樣的
法院對案件進行判決之後,如果案件中的當事人一方對判決結果有異議,可以向上一級的法院提出上訴。上級法院開放審理這個案件就稱為二審。那民事訴訟二審開庭程式是怎樣的?本站小編將在下文中為您詳細地說明。
一、民事訴訟二審開庭程式
1、立案
當事人不服一審法院判決或裁定,在法定期限內向一審法院或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二審法院審查一審法院移送的上訴材料及卷宗,符合條件,予以立案。
2、 開庭(案件事實基本清楚,可以不開庭審理,但必須與雙方當事人進行談話)
提前3日通知當事人開庭時間、地點、承辦人;公開審理的案件提前3日公告;移送審判庭開庭審理。
(1)宣佈開庭,核對當事人身份,宣佈合議庭成員,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回避;
(2)法庭調查:當事人陳述案件事實;
(3)舉證質證: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雙方當事人就證據材料發表意見;
(4)法庭辯論:各方當事人就有爭議的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辯駁和論證;
(5)法庭調解:在法庭主持下,雙方當事人協議解決糾紛;
(6)合議庭合議作出裁決;
維持原判,或者改判,或者發回重審。
(7)宣判。
3、 當事人自動履行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或向一審法院申請執行;或者向二審法院告訴庭遞交書面申訴材料,申請再審。
如果達成調解協議,法院應當製作調解書,在雙方當事人簽收後生效。
二、上訴的條件
1、上訴人和被上訴人必須合格。
第一審程式的當事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都有權提起上訴。一審裁判後,當事人均提起上訴的,上訴各方均為上訴人:當事人一方提起上訴的,該當事人為上訴人,未提起上訴的對方當事人為被上訴人;共同訴訟中的共同訴訟人只有一人或一部分人上訴的,提起上訴的人為上訴人,未提起上訴的本方當事人仍處於原審訴訟地位,對方當事人為被上訴人。
2、上訴必須是對一審未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而提起,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有能提起上訴。
3、上訴必須在法定期限內提起。
當事人不服一審民事、行政判決上訴期限為15日;
不服民事行政裁定的上訴期限為10日;
不服刑事判決的上訴和抗訴期限為10日;
逾期不提起上訴的,即喪失上訴權。
4、上訴必須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而不能越級提起上訴。
上訴必須遞交上訴狀並繳納上訴費。
上訴不同於起訴,除刑事案件的上訴外,其它上訴必須用書面形式,而不能用口頭形式。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四條 上訴權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民事訴訟二審開庭程式,如果當事人對一審中的判決表示不滿,可以向上一級法院提出上訴,但它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它需要在一定的期限內上訴,逾期不提出的,就失去上訴的權利。而法院在接到當事人的上訴請求後,會對案件的基本情況進行稽核,如果符合上訴條件的,才會給予立案。本站有線上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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