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中對不當得利的規定是什麼?
一、因“事件”取得不當得利的情況。
舉例說明:因售貨員誤算少收價款,使買受人取得利益而使商店受損失的,也構成不當得利。在本案例中,顧客是因為售貨員的誤算這一事件取得不當利益,顧客並沒有通過自己實施某種行為而取得該利益,故這個案例說明,不當得利可以通過事件取得。
二、因“行為”取得不當得利的情況。
在以“行為”取得不當得利的情況中,有些情況是以“事件”開頭,最終以“行為”取得不當得利;有些情況是單純以“行為”取得不當得利。在這些“行為”中,多數以不作為的形式出現,但也有少數以主動作為的形式出現的。
三、在合同糾紛中,同樣存在不當得利的情況。
以作為或不作為的方式出現,這時的不當得利與違約責任發生競合。通常表現為三種情況: 1、承租人、使用人、借用人等不按照合同中的約定方式去使用財產,而採用其他不正當的方式使用該財產,從而獲得不當利益,並導致合同另一方財產受到損失。此時該承租人、使用人、借用人既構成違約,同時又獲得了不當利益,構成不當得利。 2、承租人、借用人在合同期滿後,不按期歸還標的物,繼續佔有使用標的物,不管其是否獲得了實際利益,都因其未交付租金或使用費而使用他人財產而構成不當得利。 3、合同無效、被撤銷、解除後,一方因該合同取得對方的財產應返還而未能在合理期限內返還或不返還的,因為在合同關係的無效、撤銷、解除後,依據該合同取得對方的財產的當事人,已無法律根據繼續對其實施佔有使用,則應依不當得利的規定返還。
在前面三種情況中,第1種情況屬主動作為方式構成獲得不當得利的情況;第2、3種情況屬以不作為方式構成不當得利的情況。
以上的三種大情況,已是不當得利法律規定中的多數情況,讀者除認真閱讀外,也可多多思考若在司法實踐中遭遇,通過理解以上情況,再結合民事訴訟法中對不當得利具體規定,保護自己最大的權益。但是不當得利畢竟是民法領域的專業名詞,若是當事人涉及權益數額較大,小編建議諮詢專業的律師以得到專業的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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