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中對於不當得利法律援助的規定是什麼?
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民法總則》同時廢止。
一、對於不當得利法律援助的規定是什麼?
對於不當得利法律援助的規定是:援助律師應當從案件的根本原因入手,從給付不當得利、非給付不當得利這兩個方面結合案件實際情況對不當得利的當事人進行辯護。不當得利指沒有合法根據,或事後喪失了合法根據而被確認為是因致他人遭受損失而獲得的利益。
二、不當得利的法律規定
《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五條 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為履行道德義務進行的給付;
(二)債務到期之前的清償;
(三)明知無給付義務而進行的債務清償。
第九百八十六條 得利人不知道且不應當知道取得的利益沒有法律根據,取得的利益已經不存在的,不承擔返還該利益的義務。
第九百八十七條 得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取得的利益沒有法律根據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其取得的利益並依法賠償損失。
第九百八十八條 得利人已經將取得的利益無償轉讓給第三人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第三人在相應範圍內承擔返還義務。
三、不當得利的分類有哪些
不當得利依據不同標準可以作不同劃分,最基本的劃分是依據不當得利是否基於給付行為而發生,將其分為給付不當得利與非給付不當得利。
1、給付不當得利
給付不當得利,指受益人受領他人基於給付行為而移轉的財產或利益,因欠缺給付目的而發生的不當得利。這裡的給付目的,即給付的原因。給付者給與財產總有一定目的或原因,或為債務的消滅,或為債權的發生,或為贈與,這裡的目的或原因就成了受領給付者受取利益的法律上的根據。如果由於某種原因,給付目的不存在或不能達到,那麼受領給付者的受有利益便會因為無法律上的根據而成為不當得利。
2、非給付不當得利
非給付不當得利,是指基於給付以外的事由而發生的不當得利,包括人的行為、自然事件以及法律規定。人的行為,又可分為受益人的行為、受損人的行為和第三人的行為。基於這些事由構成不當得利的原因,是受益者無受其利益的權利,所以,非給付不當得利的“無法律上的原因”即為受益者無權利而受有利益。
(1)基於受益人的行為。基於受益者的行為而發生的不當得利,主要指侵害他人權益而發生的不當得利,受益者的行為可以是事實行為,也可以是法律行為。前者如侵奪他人所有物或擅自佔有、使用、消費他人之物;後者如無權處分人將他人之物對於第三人為有效處分。
(2)基於受損者行為。這種不當得利以受損人為他人支出費用最為典型,如誤將他人的家畜當作自己的家畜飼養,誤以他人事務為自己的事務而管理。
(3)基於第三人行為。基於第三人行為的不當得利主要有:債務人對債權的準佔有人清償,使債權消滅,致真正的債權人受有損失;債權的讓與人在讓與通知前,債務人對讓與人清償,致債權的受讓人有損害;第三人將甲的肥料施予乙的田地中等。
(4)基於法律規定。基於法律規定的不當得利,是指在一定事實或行為發生時,法律不問當事人的意思,直接規定發生一定得利的效果。如在因附合、混合、加工而獲取被添附物所有權時,允許被添附物原所有人向受益者依據不當得利請求權主張以被添附物價值相當的利益返還。
(5)基於事件。如甲池塘的魚因天降暴雨衝入乙的池塘;甲飼養的家禽吃掉乙的飼料等等,都是基於事件發生的不當得利。
不當得利的概念和字面上的理解相差無幾,指的是因為沒有合理合法的法律依據或者時候被他人認為侵犯了財產的行為,這種行為的出現有可能是主動的,也有可能是被動的。如果不當得利的當事人沒有申請律師為自己辯護或者沒有條件的,法庭會指派一名援助律師為其進行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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