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婚姻無效案件管轄權由誰管?
1、案件管轄
宣告婚姻無效案件,由結婚登記機關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由結婚登記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便於人民法院查明結婚當事人是否存在違反結婚實質要件的事實,便於人民法院及時將審理結果寄送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也便於當事人提出申請和參加案件的審理活動。
2、審理與裁判
《婚姻法解釋(一)》第9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宣告婚姻無效案件,對婚姻效力的審理不適用調解,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有關婚姻效力的判決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由此可見,與一般訴訟案件不同的是,宣告婚姻無效案件的審理與裁判方式只能是判決,而不能適用調解。同時,宣告婚姻無效案件實行一審終審,申請人及婚姻當事人不得對有關婚姻效力的判決提起上訴。 從判決的內容來看,宣告婚姻無效案件的判決分為宣告婚姻無效和駁回申請兩種:經過審理,認為申請人的申請有理,結婚當事人的婚姻不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作出宣告婚姻無效的判決;認為申請人的申請無理,結婚當事人的婚姻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作出駁回申請的判決。
3、宣告婚姻無效的法律後果
根據《婚姻法解釋(一)》的規定,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判決宣告婚姻無效的,應當收繳雙方的結婚證書並將生效的判決書寄送當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經人民法院判決宣告為無效婚姻的,該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護,當事人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按照共同共有處理,但有證據證明為當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但是,作為特別程式,僅適用於審理宣告婚姻無效的申請,即限於通過否認婚姻的效力處理當事人之間的人身關係。對於當事人之間的財產關係以及子女撫養等問題,仍然適用通常訴訟程式進行審理。因此,在處理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及子女撫養時,可以適用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另行製作調解書;不能調解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對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問題的判決不服的,婚姻當事人可以上訴。
綜合上面所說的,確認婚姻無效一般是由法院來進行執行判決的結果,但對於此案件的管轄也只能由結婚登記機關當地的法院來進行處理,一方在提出的時候就需要有合法的理由來支撐自己的觀點,這樣才能更好的保障到自己的合法權益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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