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股權轉讓協議無效管轄的規定有什麼?
一、確認股權轉讓協議無效管轄的規定有什麼?
因公司設立、確認股東資格、分配利潤、解散等糾紛提起的訴訟,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股權轉讓協議確認生效的條件有:
1、轉讓雙方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轉讓協議意思表示真實;
3、轉讓協議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規定;
4、轉讓方有權轉讓股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什麼是股權代持?
股權代持是指顯名股東不擁有公司的實際股權,但是代為持有隱名股東的股權;股權代持的顯名股東和隱名股東因為各種原因,通過簽訂股權代持協議的方式,約定在公司的股權持有上由隱名股東實際擁有,併為實際出資人,享有公司股權的分紅和收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二條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股東的出資額;
(三)出資證明書編號。
記載於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公司的顯名股東不擁有公司的實際股權,而公司的隱名股東擁有公司的實際股權,是公司的實際出資人,這種情況就叫做股權代持。股權代持又稱委託持股、隱名投資,進行公司股權代持時,兩個股東必須簽署股權代持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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