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事法律規範的規定反訴收費嗎?
一、根據民事法律規範的規定反訴收費嗎?
根據民事法律規範的規定反訴收費,且費用需要由被告在提出反訴請求的時候就繳納。
根據《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
第十二條:“受理費由原告預交。被告提出反訴的,根據反訴金額或者價額計算案件受理費,由被告預交。”
第十三條:“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預交訴訟費用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內預交;反訴案件,由反訴當事人在提出反訴的同時預交案件受理費。預交確有困難的,可在預交期內向人民法院申請緩交。當事人在預交期內未預交又不提出緩交申請的,按自動撤回起訴處理。
上訴案件的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訴狀時預交。雙方當事人都提出上訴的,由上訴的雙方當事人分別預交。上訴人在上訴期內未預交訴訟費用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預交。上訴人在接到人民法院預交訴訟費用的通知後七日內仍未預交又不提出緩交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申請執行等費用由申請人在提出申請時預交。”
二、反訴的構成要件
1、反訴一般只存在於請求之訴中,不存在確認之訴和形成權之訴中。
確認之訴是確認某一法律關係的性質或某一權利的存在狀態;形成權之訴是請求人通過法院行使法律賦予其的單方面的權利,不需要經過對方的許可和配合,這兩種訴訟的性質決定了其內容的單一,法院可以通過審查請求人有無該方面的權利直接作出認定,反訴並不能使法院審查的範圍增加,所以沒有存在的意義。請求之訴的型別十分廣泛,幾乎囊括了所有的權利義務之爭。當事人雙方的關係並不是原告的訴訟請求所能概括的,尤其在雙務合同中,雙方存在互負債務的情形,針對被告提出的反訴,不僅能夠全面看待當事人間的紛爭,也有利於對本訴作出正確的判決。
2、本訴與反訴法律上的牽連性表現在建立在同一法律關係之上。
例如原告請求被告償還借款,被告反訴原告以前曾向其借款未還。本訴與反訴事實上的牽連性表現為雖不是同一種法律關係,但存在利害關係,反訴主張的權利可以吞併、抵銷原告的訴訟請求,而且反訴的內容與本訴是同一的或類似的,合併審理符合訴訟經濟原則,例如原告請求被告償還因付貨不能的欠款,被告反訴原告已將該款項提走。有的案件中,被告的請求與原告的請求雖從表面上看有一定的牽連性,但其不能達到吞併、抵銷原告的訴訟請求的目的,就不能構成反訴。例如原告起訴被告破壞建築工地,造成財產損失,被告則以原告侵犯其土地使用權、原告持有的施工許可證系違法為由提起反訴。被告對原告的侵權行為與被告是否違法建築之間並沒有必然的聯絡,只要被告侵權事實存在,就可以支援原告訴訟請求,即使原告有違法建築行為,也不能認定被告侵權行為的合法性。
3、本訴與反訴的標的必須是同一性質。
既然反訴與本訴意在為某種程度的抵銷,其標的必定是同一種類物,否則就無法一併判決。
4、反訴必須有證據支援。
沒有證據支援的反訴充其量只是反駁,除了對法官審理案件時的主觀心證形成一定影響外,並不能使案件審理超出原告訴訟請求的範圍有所增加,最終也無法得到法院的支援。對於那些沒有提起反訴、卻有反訴實質內容的反駁,如果其反駁內容超出了原告訴訟請求的審查範圍,法院可以不予審理。
有本訴才會存在反訴,若是民事糾紛的被告反駁原告的訴訟請求,那麼可以在案件的舉證期間內提出反訴的請求。請求提出的時候不僅需要提交反訴狀,還需要繳納案件受理費等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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