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糾紛的管轄地是哪裡?
一、侵權糾紛的管轄地是哪裡?
侵權糾紛的管轄地,是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民訴法》第36條規定:“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於本法院管轄的,應當移送給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認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規定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
另外,《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轄。說明對於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可以突破依被告住所地管轄的原則,由原告所在地管轄。離婚案件也不例外,一方提起離婚,只要被告下落不明,就可在原告所在地提起離婚之訴。
二、離婚應訴材料如何送達?
《民事訴訟法》規定的送達方式有:直接送達、委託和郵寄送達、留置送達、轉交送達和公告送達。由於該類案件的被告下落不明,正常採取的方式只有公告送達。但因婚姻案件的特殊性,不能千篇一律的採取公告送達,應在公告送達之前,與被告的近親屬取得相應的聯絡,如果在本地,可以上門談話;如果在外地,可以電話聯絡,也可以郵寄送達。如果被告的近親屬知道原告提起離婚訴訟後,既不接受應訴材料,又不通知原告參加訴訟,應當立刻進行公告送達。具體案件的處理中,往往在與被告近親屬聯絡後,被告有出現的可能,這樣既可以查明事實,依法調解或者判決,又可以節省訴訟資源,減少當事人的訟累。
侵權糾紛的具體管轄情況,是需要嚴格基於上述規定來進行辦理的,當事人之間涉及到侵權的情況,可以首先以民事糾紛的具體處理情況來進行合法的辦理,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諮詢律師來進行界定,並提出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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