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誰主張誰舉證法律規定是什麼
在民事訴訟中,舉證責任的一般規則是誰主張誰舉證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二、民事原告舉證期怎麼算
人民法院應當在審理前的準備階段確定當事人的舉證期限。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並經人民法院准許。
人民法院確定舉證期限,第一審普通程式案件不得少於十五日,當事人提供新的證據的第二審案件不得少於十日。
舉證期限屆滿後,當事人對已經提供的證據,申請提供反駁證據或者對證據來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進行補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確定舉證期限,該期限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
舉證責任的免除
在民事審判實踐中,有些事實因其本身所具有的特點和法律的規定,不需要當事人實際舉證,可以免除當事人的舉證責任,即“舉證責任免除”。現行《民事訴訟法》第67條規定免除了當事人對經過公證且不能用其他證據來推翻的事實的舉證責任。除此之外,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也列舉一些無需舉證的事實:對方當事人明確表示承認的事實;眾所周知的事實、自然規律及定理;能合法推定的另一事實;已為生效裁判所確定的事實;已為有效公證書所證明的事實。需要特別說明的是,舉證活動不單是當事人孤立的訴訟行為,人民法院在審判過程中除了根據案情向當事人提出舉證要求,審查當事人提出的證明材料外,還應在必要的時候,依據職權收集證據。現行民事訴訟法對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職責許可權加以明確規定,切實體現了當事人舉證與人民法院調查取證相結合的證據責任原則。
在民事訴訟的過程當中提出有力的證據是提高自己獲得勝利的關鍵,因此雙方當事人都需要在期間以內提出相應的證據,但是如果當事人有提供違法的證據的話,那麼需要承擔不利的後果,而在一般的案件當中,採取的是誰提出主張,誰就進行舉證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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