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舉證誰主張是什麼法律原則?
一、誰舉證誰主張是什麼法律原則
誰主張,誰舉證是關於民法上舉證問題的規定,簡單的說就是在一般民事訴訟中,誰提起的訴訟,由誰付舉證責任。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二、我國民事舉證責任原則的應用
1、下列證據由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上述證據經人民法院調查,未能收集到的,仍由負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舉證不能的後果。首次肯定了結果責任,只是不夠明確。
2、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
該條規定了兩種意義的舉證責任,前者指當事人的行為責任,後者指在事實真偽不明時,主張該事實的當事人承擔不利訴訟後果的責任,即結果責任。在先行立法的司法解釋中,它首次明確的肯定了民事舉證責任具有雙重含義,彌補了民事訴訟法的不足。
誰主張誰舉證的分配規則外,對於結果責任並沒有確立起一般的分配規則。所以,它仍非結果責任的分配原則。
根據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證據,應當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儲存證據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經人民法院核對無異的複製件或者複製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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