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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一審簡易流程是什麼?

一、民事訴訟一審簡易流程是什麼

民事訴訟一審簡易流程是什麼?

所謂簡易程式,是指基層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審理簡單民事案件時所適用的較一審普通程式簡單的審判程式。之所以簡便,是指它相對於第一審程式中的普通程式而言程式簡單,易於執行、方便群眾。

1、審理前的準備。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就適用簡易程式提出異議後,人民法院應當進行審查

2、開庭審理。人民法院在開庭審理時應當先行調解。

3、宣判與送達。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七條 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適用本章規定。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前款規定以外的民事案件,當事人雙方也可以約定適用簡易程式。

二、簡易程式的特點

(一)起訴方式簡便,當事人可以口頭起訴;

(二)受理程式簡便,當事人雙方可以同時到基層法院或者它的派出法庭請求解決糾紛,法院或其派出法庭可以當即審理,也可以擇期審理;

(三)傳喚方式簡便,法院可以簡便方式傳喚、通知當事人、證人,不要求必須採用傳票、通知書形式;

(四)審判組織簡便,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

(五)庭審程式簡便,不必按照普通程式那樣嚴格,按照程式進行法庭調查、辯論等;

(六)審限短,從立案次日起3個月內審結,並且不得延長;

(七)重視調解,當事人同時到庭的可以先行開庭進行調解。

三、民事訴訟中簡易程式的啟動

(一)依職權啟動:基層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審理的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民事案件,可以依職權適用簡易程式

(二)當事人提出:基層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審理的上述規定以外的民事案件,當事人雙方經法院同意可以約定適用簡易程式;但應該在開庭前提出,並且不違反禁止性規定。

注意:當事人只能將本應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約定適用簡易程式,不得將簡易程式約定適用普通程式,只能是法院依職權裁定將簡易程式轉為普通程式。

四、民事訴訟中的簡易程式應當先行調解的六類案件

(一)涉及婚姻家庭和繼承糾紛的

(二)勞務合同糾紛(注意區別於勞動合同

(三)交通事故和工傷事故引起的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的損害賠償糾紛

(四)有關宅基地和相鄰權的糾紛

(五)合夥協議的糾紛

(六)訴訟標的額較小的糾紛

綜上所述,在雙方當事人自行約定或者法院依職權啟動時,民事案件是可以適用民事訴訟一審簡易流程的,該程式的適用可以大大減少案件的審判時限,使糾紛儘可能迅速得到解決。需要注意的是,在涉及上述婚姻、合夥協議等情形時,必須先進行調解,然後才能啟動簡易程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