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近親屬的範圍是怎麼規定的?
生活當中大家在提到近親屬的時候,大多數人都認為近親屬就是自己的經常走動的這些親戚都可以稱之為近親屬。但如果具體要上升到法律階段上來說,近親屬在某些特定情況下受到限制,因此必須通過法律的規範對近親屬的範圍作出統一的要求。下面我們要了解的內容是,民事訴訟法近親屬的範圍是怎麼規定的?
一、民事訴訟法近親屬的範圍是怎麼規定的?
《民法典》關於監護人的規定條文中出現了:“近親屬”一詞,為了明確“近親屬”的範圍,《民法典》規定:
第一千零四十五條 親屬包括配偶、血親和姻親。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為近親屬。
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親屬為家庭成員。
二、近親屬的範圍影響到民事訴訟中訴訟代理人的確認
《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 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
下列人員可以被委託為訴訟代理人:
(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三)當事人所在社群、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由於《意見》中已界定了“近親屬”的範圍,因此,這就意味著在民事訴訟中,能夠被委託為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有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通過小編的介紹可以看出,民事訴訟法近親屬的範圍就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孫子女等這些,因為民事訴訟法當中規定訴訟過程當中,近親屬可以被指定為代理人的。超出民事訴訟法當中的這些規定的人員都不能夠成為訴訟當中的代理人,在民訴法當中至少不屬於近親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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