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證人申請格式是怎麼樣的?
1、證人出庭作證申請書
申請人×××,(性別),(出生年月日或年齡),(民族),(職業或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聯絡電話:×××
(注:申請人是公民的,請按上述順序、格式寫明身份情況)
申請人×××××,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職務)聯絡電話:×××
(注:申請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請按上述順序、格式寫明身份情況)
原告×××與被告(請在此寫明被告姓名或名稱與案件案由)糾紛一案,業經貴院立案受理。為查明案件事實,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五十四條第一款(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申請人特向貴院申請以下證人出庭作證,請予准許。
1.證人×××,(性別),(出生年月日或年齡),(民族),(職業或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聯絡電話:×××
證明事實:……
2.……
此致
玉環縣人民法院
申請人:(簽名並按指印或蓋章)
××××年××月××日
2、證人必須出庭作證嗎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72條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有關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支援證人作證。不能正確表達意思的人,不能作證。第73條規定,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應當出庭作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通過書面證言、視聽傳輸技術或者視聽資料等方式作證: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二)因路途遙遠,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三)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四)其他有正當理由不能出庭的。
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中明確,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十日前提出,並經人民法院許可。
人民法院對當事人的申請予以准許的,應當在開庭審理前通知證人出庭作證,並告知其應當如實作證及作偽證的法律後果。
證人因出庭作證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提供證人的一方當事人先行支付,由敗訴一方當事人承擔。
注意:
1、出庭作證的證人應當客觀陳述其親身感知的事實。證人為聾啞人的,可以其他表達方式作證。
2、證人作證時,不得使用猜測、推斷或者評論性的語言。
3、審判人員和當事人可以對證人進行詢問。證人不得旁聽法庭審理;詢問證人時,其他證人不得在場。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的,可以讓證人進行對質。
證人因履行出庭作證義務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費用以及誤工損失,由敗訴一方當事人負擔。當事人申請證人作證的,由該當事人先行墊付;當事人沒有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作證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墊付。
大家知道怎麼寫了嗎。如果當事人並沒有申請證人出庭,但是法庭認為證人出庭更有利於案件的審判,法庭可以要求證人出庭幫助裁定,不過法庭需要先墊付證人因出庭而損失的收入,最後由敗訴方支付證人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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